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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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汽车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政策精神]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首次公开明确提出要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
    ●2006年1月5日至6日,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召开,治理商业贿赂被确定为今年反腐倡廉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部署。
    ●2006年2月1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行政监察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2月24日,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2006年3月-5月,中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启动和推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各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商业贿赂大案要案。
 [概念要点]
    1、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是什么?
    重点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即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的索贿受贿行为。
    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即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存贷、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如国家建设部列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是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预算决算等环节。
    重点治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暗佣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以及给予接受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
    3、什么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
    一是自查自纠。关键是有关单位要排出可能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重点工作环节和重点人员,针对性地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送处理。
    二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关键是要从教育和建立权力互衡机制入手,制定相应的防腐措施,实行科学集体决策和“阳光政务”,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有效地规范行使公共权力。
    三是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关键是当前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尤其要坚决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办案合力。
[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专利号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或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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